一、引言
本文要探讨的問題是女性更多的參與到政府事業中(政府和官僚機構)是否會減少腐敗?但在這之前,簡要探讨為什麼這個問題會被讨論。
腐敗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特别是在不發達國家。2010透明國際腐敗認知指數(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是一份關于公共部門腐敗的全球綜合調查。透明國際主席HuguetteLabelle表示,在被調查的178個國家中,3/4的國家(132個國家)得分低于5分(10分代表不存在腐敗)表示這些國家腐敗“存在嚴重問題”。最腐敗的國家中大部分是欠發達國家。腐敗會導緻資源分配遠離預期目标,低效率的官僚政治并且對窮困國家的經濟增長帶來嚴重負面影響。腐敗通過削弱增長所需的制度基礎來破壞發展。例如可參考Klitgaard (1988), Bardhan (1997)或者Lambsdorff (2007)。Labelle主席還表示“隻要打擊腐敗沒有成為減少貧窮的一個核心要素”,2000年所采用的聯合國千年計劃就“處于危險中”。Rose-Ackerman(1978)曾寫過一篇關于經濟學家如何在之前的文獻中研究腐敗問題的綜述。Mauro(1995)的研究得出腐敗率越高的國家,總投資和私人投資所占GDP的比率越低,所以,經濟增長越慢。Collier(2007)根據2004年的一份調查得出,乍得财政部為支援農村健康診所所撥的款項中,隻有1%到了這些診所手中。在很多情況下,國家的統治者以公衆的利益為代價,挪用那些原本是為了發展所預留的資金,來滿足自身的需求。許多世界最窮困國家的統治者,他們自身卻是個超級富豪。
現在越來越明顯的是,貧窮的國家如果想成功發展,一個重要的先決條件是:治理質量的大幅改善,還有這個國家政治家和公務員的誠實和正直。具體論據可參考Easterly(2001)和Collier(2007)。但是,這個先決條件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減少腐敗是一個非常有挑戰的任務,因為這個問題是多方面的并且精确的腐敗測量标準很難界定。旨在研究減少腐敗因素的文獻很多。Rose-Ackerman(2006)為那些想要全面解決這些問題的人提供了一個好的起點。
Dollar, Fisman和Gatti (2001),Swamy, Knack, Lee和Azfar (2001)寫了關于研究改善治理質量的論文,似乎提出了解決辦法。這兩篇文章都表明,總體來說,女人對于腐敗的容忍度和腐敗參與率遠低于同等條件的男人。從這些結論可以得出,改善治理質量,尤其是貧窮國家治理質量的一個方法是,增加女性在公共服務(包括政府和公務員)中的參與率。問題是,增加女性在公共服務中的參與率确實能減少腐敗麼?
當我們談論腐敗問題時,要考慮腐敗行為的兩個不同方面。第一個問題是,對于腐敗問題的态度,忍受或不忍受。第二個問題是,參與腐敗的傾向,是否行賄或受賄,這可以看出當面對可以參與到腐敗交易中的機會時,人們如何行動。主要依靠調查數據的實證研究可以說明對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比較難解決,因為關于腐敗行為的數據比較難獲得。因此,近年來許多學者依靠決策實驗來理解人們參與腐敗活動的傾向。具體思路是将實驗者安排在模拟腐敗交易的情形中,以觀察其行為反應并且這些反應是否有明顯的性别差異。
實驗的方法也有缺點。從實驗室得到的數據在多大的程度上是有效的,這一點并不清楚。而當我們所做的實驗是在模拟腐敗這麼複雜的一種現象的時候,實驗的有效性更值得懷疑。但是,由于真實生活中沒有腐敗行為的數據,實施實驗是解決我們疑問的最好途徑。實證研究和實驗研究是兩個互補的研究方法并且實驗研究的結果可以作為對實證結果的穩健性檢查。
二、性别與腐敗:實證研究
支持女性對腐敗行為容忍度更低的實證研究。
Dollar等(2001)研究在國家的議會增加女性的出席是否會減少腐敗。該作者用ICRG(International Country RiskGuide’s國際國家風險指南)腐敗指數作為其因變量。該指數将0定義為腐敗程度最低的國家,6為腐敗程度最高的國家。女性參與率的測量來自于1995年的報告“議會中的女性:1994-1995”,這份報告由各國議會聯盟落實。作者用了1985、1990和1995三年的數據,因為隻有這三年的數據能被用于ICRG腐敗指數和議會女性代表程度。在他們的回歸分析中,作者控制其他變量,如GDP,公民自由指數,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貿易開放和民族分裂。
Dollar研究發現議會中女性的比例對結果有重要影響。議會中的女性每增加一個标準差,腐敗的标準差會減少20%,作者用其他兩個指數重複相同的分析來做穩健性檢驗,這兩個指數分别是GCI(GermanExporter Corruption Index德國出口商腐敗指數)和WCRCI(WorldCompetitiveness Report’s Corruption Index世界競争力報告的腐敗指數)。當使用WCRCI時,結果與之前類似,但當使用GCI時,測量女性議會參與率的自變量系數不再顯著并且它的符号、大小和顯著性随模型規範而變化。
Dollar(2001)等學者認為更多女性是廉潔的,心理學和經濟學的相關研究曾預言過這一觀點。比如,Eagly和Crowley(1986)發現女性更容易參與到“幫助”行為,Eckel和Grossman(1996a,1998)表明女性會比男性更仁慈。另一方面,Swamy等(2001),從WVS(World Values Survey世界價值觀)和一份格魯吉亞商業企業調查數據中,得出女性對腐敗容忍度更低的直接證據。
Swany等人的研究有三個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作者用到從WVS(WorldValues Survey世界價值觀調查)得到的61個國家的數據。其中,18個國家在1981年被調查,43個國家在1990-1991年被調查。WVS把對謊言和不合法行為的接受程度這一問題夾雜在其他許多問題中。在每一個特定的條件下,被調查者需要按1-10來表明自己的回答,1代表這些行為是不正當的(never be justified?),10代表這些行為是正當的(alwaysbe justified?)。表1列出了調查所提出的一系列問題,回答按照性别分類。對同一問題,把不同國家的相同性别的人們的答案彙總在一起。對于所列的12個問題,相比較于男性,更多的女性認為這些行為是不正當的。
作者做了一個probit回歸,當某一特定行為被認為是不正當的,因變量被賦值為1。否則,因變量被賦值為0。主要關注的是受訪者的性别虛拟變量。另外,控制變量有受訪者年齡和年齡的平方,是否結婚,宗教信仰以及16歲後是否繼續接受教育。結果是明确的。對不同類型腐敗行為的容忍度,女性遠低于男性。當作者采用有序的probit回歸,因變量被賦予1-10的值,1代表“從不合理”(neverjustifiable?),10代表“總是合理”(alwaysjustifiable?),結果仍然不變。作者從受訪者中提取一個樣本,在這個樣本中的人們當下都是有工作的(假定沒工作的不太可能從腐敗中獲利,因此他們的回答會歪曲結果),研究這個樣本表明性别差異仍然存在。最後,作者對這61個國家分别做相似的probit回歸。被調查的61個國家中,31個國家的性别差異在10%的水平上顯著。另外,54個國家的性别虛拟變量符号正确(盡管不一定顯著)。
Swamy在第二部分用到了格魯吉亞商業企業調查。這份調查包含了350個企業的四大類别:貿易、生産、服務和農業。公司的規模有三種:大(多于50人)、中(少于50人且多于10人)和小(少于10人)。作者關心的是公司所有者的性别并且做了一個probit回歸,當公司從未行賄過時,因變量取值為0,否則,取值為1。在控制公司規模和它所屬的類别後,作者發現,男性所有者比女性所有者更易行賄。
在第三部分,Swamy進行了與Dollar相類似的工作,但他的工作确實比Dollar的要缜密。Swamy和他的同事們借鑒了許多不同的腐敗指數并且研究女性公共事業參與率不同測量方法的影響:(1)女性在議會中的百分比(2)女性政府部長的百分比(3)女性參與勞動力的百分比。這三個方面都顯著地減少腐敗。
性别對腐敗沒有顯著影響的實證研究。
Dollar和Swamy研究得出的結果引來了衆人的關注,但随之而來的是質疑的聲音。Sung(2003)指出,這兩組研究從微觀層面發現女性更少忍受腐敗,但卻提出了群組的“宏觀”假設。Sung懷疑這種從個人态度外推到群組行為的方式是否有效。第二個問題是,Dollar的研究與Swamy研究的最後一部分都斷定公共事業中女性的參與率與減少腐敗之間有因果關系。
Sung用1999年CPI指數作為因變量,将女性在内閣席位的百分比、在政府但不是部長水平的女性和女性在議會中的百分比作為自變量。另外,Sung控制法制措施,新聞自由,和自由民主(國家領導是通過普及和平等的投票制度選舉出來的)虛拟變量。Sung發現在增加控制自由民主變量後,增加女性政府參與率與減少腐敗之前不再存在顯著關系。所以,Sung總結道是自由民主的機構和精神增加女性政府工作參與率并且限制系統性腐敗,但是後兩個因素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但是這并不一定代表Swamy論文的第一部分的結論:女性對于腐敗容忍度更低,是無效的。如Alatas,Cameron, Chaudhuri, Erkal,和Gangadharan (2009)所述,個人的社會角色和在公共領域參與程度決定其接觸腐敗的程度。因此,當女性和男性在公共領域參與度不同,那麼他們對于腐敗的态度也會有所不同。另外,有一些國家女性在公共領域參與率較低,當女人屬于這種國家時,她們更易受到腐敗傷害(因此,對腐敗行為的容忍度更低)。這又意味着,在一個真實的腐敗情況下,男人和女人的腐敗行為沒什麼不同。
Goetz(2007)表示,女性在政府或者公共服務中參與率更高與低腐敗率有聯系這一結論,與假定的女性廉潔關系較小,而與女性被相對排除在可延續腐敗的以男性為主導的人脈網之外關系較大。Goetz還提到,增加女性參與率的目标要以性别平等為措詞,而不是以女性更誠實為措詞。
當讨論實驗研究文獻時,我會再詳細讨論這一問題。實驗研究是為了了解在面對假設的調查問題時,受訪者的行為是否會有很大不同,腐敗的态度和在腐敗交易中的實際行為之間是否會不同。
Alhassan-Alolo(2007)發出不同的質疑聲音,當WVS問題被用來反映對腐敗态度時,它并不是最合适的。WVS的受訪者也不是參與大規模腐敗的代表性樣本。Alhassan-Alolo設計了三個小插曲式(vignette-style?)的情形,被實驗者為來自加納警察部隊和加納教育服務的135名公務員(78名男性和57名女性)。
第一個場景:接受禮物的護照官員會加快委托人護照辦理申請程序。第二個場景:特定政府機構的若幹官員組成一個群組,接受委托人(client?)的金錢回報來彌補不充足的收入。第三個場景:外交部理事長利用手中職權影響親戚的旅遊簽證。在每一種場景下,受訪者要回答這些行為是否可以接受,并且從強烈同意、同意、不同意和強烈不同意中選擇一個。Table2按性别分類顯示結果。
Table2顯示這些結果并沒有明顯的性别差異。統計性檢驗證實了這一結論。因此,當明确地描繪了腐敗交易場景後,性别差異不複存在。三點需要在此說明:第一,如Alhassan-Alolo所說,參與腐敗活動需要相關的知識和廣泛的腐敗網絡。如果這些網絡一貫是由男性占主導地位,女性不一定在一開始就能進入到此網絡中。但是,女性可能不屬于或者不能容易進入此網絡,或者進入到此網絡需要些時間這一事實,是一個合理的結果,并且這确實可以解釋女性參與率的提高與腐敗的減少為什麼會同時發生。
第二,如Alatas(2009)所述,根據澳大利亞,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新加坡數據所産生的實驗結果,在相對更加家長式的國家或者女性在公共領域不那麼活躍的國家,許多欠發達國家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女性對于社會問題的看法很大程度上受到男性支配。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能期望看到,相較于發達國家社會(在發達國家中女性更願意傾聽自己的看法),欠發達國家的腐敗行為性别差異較小。最後,支持女性更少腐敗的論點在發達國家比在發展中國家更為明顯。這可以某種程度上解釋為什麼Alhassan-Alolo在加納沒有得到明顯的差異。
實證研究表明女性在公共領域參與率的增加與腐敗的減少同時發生,但因果關系的問題很難解決并且為觀察到的變量,像新聞自由、法治治理和正常運作的自由民主制度對結果有很大影響。第二,雖然調查結果确實顯示女性對腐敗的容忍度更低,但是這種結果似乎受到文化、特定情境和态度的影響,所以不能準确地反映面對腐敗活動時的真實行為。這些都使得學者向實驗研究領域發展。
三、性别與腐敗:試驗研究
實證調查結果不能準确預測人們在面對真實腐敗行為的時候如何反應。決策(decision-making)試驗可以解決這一問題,試驗模拟真實的腐敗活動。暫時不考慮外部有效性問題,決策模型可以幫助我們回答實證研究中一些不易回答的問題。
試驗可以研究腐敗的不同方面,如:(1)人們願意參與到腐敗活動中麼?(2)當其他人行賄,試驗對象是否願意回報好處?(3)假定腐敗行為給第三方帶來負的外部性,參與腐敗傾向或避免腐敗交易多大程度上依賴負面影響的程度和屬性?(4)腐敗交易受害者會忍受腐敗麼?或者在懲罰會帶來損失的情況下,受害者是否願意懲罰腐敗分子?
探讨這些問題的實驗研究越來越多,但還是處于新興階段。最早用實驗研究腐敗活動的是Frank和Schulze(2000), Abbink (2004),Abbink, Irlenbusch和Renner (2000, 2002)。Abbink (2006)寫了這一領域早期文獻的綜述。我将研究範圍縮小到隻涉及性别影響的文獻。
确定腐敗隐含着什麼是非常困難的,因為腐敗交易可以參與許多不同形式。現有的文獻大體上所涉及的試驗都是一方對另一方行賄,受賄方回報一些本來行賄方不能得到的利益。
思考這種量兩方腐敗交易是非常重要的。第一,腐敗交易至少涉及兩方,一方行賄,另一方受賄。行賄者通常是一個公民或一個公司,受惠者通常是一名政府官員。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存在互惠關系,許多文獻研究在受賄者收賄後是否會按照行賄者的意思辦事兒。
第二,在腐敗交易中,腐敗行為有被舉報和懲罰的可能性。因為官員可以講腐敗方式報告給有關當局。即使官員受賄,但此腐敗行為給第三方帶來負面影響,第三方可以對腐敗雙方進行有償懲罰。
腐敗實驗研究把互惠關系和懲罰機制聯系到一起。但我們仍可以把主要研究互惠關系和主要研究懲罰機制的文獻區分開來。前一類型的文獻多會涉及禮物交換(gift-exchange)實驗,相關文獻有Berg, Dickhaut和McCabe (1995),Fehr, Gachter和Kirchsteiger(1997)。在“腐敗的參與和互惠”部分,我會主要讨論研究互惠關系的文章,腐敗雙方一方受賄,一方行賄。在“在懲罰威脅下的腐敗交易”部分,我會主要探讨研究懲罰傾向的文章。
腐敗的參與和互惠
Rivas(2011)通過實驗研究性别差異,該實驗參考Abbink(2002)等人的研究方法。這個遊戲包含了腐敗交易的許多特性。在試驗中,一家企業選擇是否行賄,相應地,官員選擇是否受賄,官員收賄後還要決定是否給予受賄者相應的利益。但腐敗交易會産生負外部性。如Abbink等人(2002)所述,腐敗交易被揭發并且腐敗雙方回報都為零的可能性較小。Abbink認為這種可能性非常小,以至于可以僅研究互惠關系,即假設官員接受了腐敗行為,他會回報行賄者利益麼?
來自Auto`nomade Barcelona大學的102名參與者被兩兩分成51組,每組的其中一人被安排為公司,另一人被安排為公職人員。每組把試驗重複20輪,且在試驗過程中,每組成員構成不變。實驗說明用中立語言且實驗過程中所涉及的回報用代币表示。公司先選擇是否行賄。如果公司決定行賄,他還要在一定範圍内決定行賄的金額。如果公司選擇不行賄,那麼官員要在A和B兩種行動之間選擇:A行動是指官員不給公司任何利益,這樣公司于官員雙方得到50代币(defaultpayoff?)。但是,即使公司沒有行賄,官員還是可以采取B行動:官員承擔一些小成本給公司一定的利益。這樣做的話,session中的其他參與者會減少三個代币。
比較有趣的情況是在官員接受腐敗後的子博弈。公司行賄且官員受賄後,他們的腐敗交易被揭發的概率很小(0.003)。如果他們的交易被揭發,那麼他們之間的關系也宣告結束且什麼報酬也得不到。但如果行賄未被發現,政府官員就可以選擇A或B行動。A行動是指在官員收受賄賂之後并沒有給公司以相應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官員得到的報酬是行賄金額的三倍,而公司的損失為所行賄的金額。另外,無論賄賂是否被接受,隻要公司一行賄就會發生2個代币的損失。但如果官員選擇行動B,即回報給公司好處,那麼,公司會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其他參與者(otherplayer in the session指誰呀?)的代币減少3個,對社會産生負外部性。
但是,官員仍可以選擇拒絕受賄。一旦拒絕,官員可以選擇行動A:即采取中立行動(neutral action?),這樣,官員和公司均得到拖欠回報(default payments?);或者官員可以選擇懲罰公司。這種情況下,官員的報酬不變,但公司損失很大。作者比較關心官員接受腐敗且采取互惠行動B的可能性有多大。圖1為這個博弈的博弈樹。
這篇研究的創新點在于除了研究了性别的影響,作者還分别研究了不同的性别組合:女性公司-女性官員、女性公司-男性官員、男性公司-女性官員和男性公司-男性官員。參與者被明确告知了對方的性别。這樣做不僅使作者可以尋找性别差異,還可以使作者深入研究男性在擔任不同角色時的差異,女性和男性會不會因為對方性别不同而采取不同行動。
研究得出許多結果。女性公司比男性公司更少選擇行賄。男性官員選擇受賄和互惠行動B的可能性更高,但所有性别都預期女性官員更少采取腐敗行為。受賄行為的頻率沒有明顯性别差異,雖然女性官員更少選擇互惠行為B。最後,當公司和官員都為女性時,受賄行為少很多,這意味着女性公司-女性官員組合個社會帶來最少的負外部性。
Boly和Armantier(2008)通過一個精心設計的實驗室試驗來探索腐敗中互惠的影響,該實驗在蒙特利爾大學舉行。這兩位作者還在布基納法索的瓦加杜古進行了現場試驗。125位參與者參與到蒙特利爾實驗室試驗,166位參與者參與到現場試驗。
首先,23位同學(即下面提到的打字者)參加實驗室試驗的一個任務,他們被要求根據聽寫到的内容将一篇290字的文章錄入電腦。打字者所錄入電腦的文章(即下文的試卷)會被評分者評分。打字者會根據評分者的評分得到相應的報酬,而評分依據是打錯的字數。打錯的字數越多,打字者獲得的報酬越少。打字者可以選擇向評分者行賄,以使打分者少報錯誤字數。行賄的數額将從打字者的收入中扣除。所有的23名打字者都選擇了行賄。打字者一旦完成了打字任務就可以得到20加元,三個月和六個月後分别回收到額外的報酬,這些報酬的多少取決于評分者是否會接受賄賂以及評分者報告的錯誤字數。
随後這些錄好的文章送達打分者手裡。給每個打分者20份錄好的試卷。但是,其中隻有7份是真是由打字者錄入的,剩餘的13份是由作者“僞造”的,每一份的錯誤字數都不同。每個打分者拿到的第11份包含一些錢和寫着要求少報錯誤字數的便簽。
在實驗室與現場的評分過程略有不同。在實驗室試驗中,給評分人的20份試卷被分别放入兩個袋子中。評分人被告知,這20份試卷中,一些是由真實的試驗者錄入的,另一些是由實驗工作人員制作的,但是沒有辦法區别這兩種不同的試卷。評分人需按順序評分。一旦評分人完成第一個袋子裡的10張試卷,那麼工作人員會把第二個袋子的試卷交給評分人繼續評分。工作人員告訴評分人:第二袋試卷的第一份(即第11份試卷)由真實的實驗參與者錄入并且該試驗者決定行賄并附有一張信息便簽。評分人可以自由決定受賄與否,并且每種決定的結果也已知曉。評分人在位于實驗室的獨立的工作間判分。
在瓦加杜古,評分人是由招聘公司從學校中招募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們試驗規則并将他們帶到私人房間。除了每15分鐘工作人員會巡場解決問題,剩餘時間評分人都自己完成工作。在這種情形下,工作人員一次性地把20份試卷交給評分人并要求他們按順序判卷。同實驗室試驗相同,第11份試卷是附有賄賂和便簽的“問題”試卷。在實驗結束時,評分人被告知其參與到試驗中。然後,他們被要求簽署一份工作人員可以使用他們數據結果的同意書。評分人可以不簽署同意書也不用交出試驗過程中赢得的錢。
評分人因為他們的工作可以得到一份固定金額的工資。當然,如果有人行賄且他們受賄之後,評分人可以得到賄賂金額。給評分人的補償有四種形式。第一組為對照組,賄賂被設定為定額工資的1/5,實驗室試驗與現場試驗都是這樣。第二組為“高工資組”,賄賂同樣為定額工資的1/5,但是工資比對照組高出40%。第三組為“高賄賂組”,工資額度不變,賄賂金額為原來的兩倍。第四組為“監督組”,工資與賄賂金額均與對照組相同,但評分人可能因為少報錯誤字數而受到懲罰。評分人被告知,當他們評分工作結束後,工作人員會從20份試卷中随機挑出5份并檢查。工作人員會挑出實際錯誤字數與評分人所報錯誤字數相差最大的試卷。根據差距字數的多少,評分人被罰以一定數量的金額,處罰金額為其收入的一部分。
在這篇研究中,作者探讨了一些問題。一方面,他們通過比對現場試驗與實驗室試驗的腐敗行為有多大的不同來研究實驗室試驗的外部有效性問題(當然,這兩個群體之間有明顯的文化差異)。他們還研究:對于更高的工資或更高的賄賂,評分者會有何改變;當工資或者賄賂金額變動時,評分者受賄或者誤報錯誤字數的行為是否會有改變。
作者更多研究的是腐敗的互惠特征,即當評分者收賄後,他們是否會少報實際錯誤字數。作者發現,總體來說實驗室試驗與現場試驗的結果相似,這可以推斷出在實驗室模拟腐敗交易是研究現實世界腐敗交易的一個很好的途徑。實驗室與現場試驗中的行為有兩點不同。一是現場試驗的受賄率低于實驗室試驗,50%比67%。二是在現場試驗時,如果賄賂金額更高,那麼評分者會更傾向于受賄,而在實驗室試驗時并不是如此。
實驗室試驗與現場試驗相同的是,年長的和有宗教信仰的人更少選擇腐敗;更高的工資會導緻更少的受賄;評分者的性别似乎對腐敗接受可能性沒什麼影響,但是當受賄後,女性和有宗教信仰的人們會更多地采取互惠行動。如果将互惠行為看成是腐敗交易的第一步,那麼對後者的感覺就不那麼意外了。關于女性在禮物交換博弈中更傾向于互惠的論據有很多:如,Buchan, Croson和Solnick (2008), Chaudhuri和Gangadharan (2007),或者Croson和Buchan(1999)。Croson和Gneezy(2009),Eckel和Grossman (2008)寫了關于禮物交換博弈中女性更多選擇互惠的文獻綜述。
Dreber和Johannesson (2008)換一個稍微不同的角度看這個問題。一些人為了自身金錢利益而欺騙另一個人,作者研究這方面的性别差異。作者的博弈是Gneezy(2005)的簡化版,不同的是作者着重研究男女決定的差異。
156名參與者在斯德哥爾摩經濟學校參加一次性博弈。參與者匿名兩兩分成一組,進到單獨的房間。每組中的其中一名是“給予者”,另外一名是“接收者”。接收者要在行動A與行動B之間選擇。如果接收者選擇行動A,那麼他将得到50克朗,而給予者得到40克朗,即行動A有利于接收者。如果接收者選擇行動B,那麼他将得到40克朗,而給予者得到50克朗。接收者在不知道報酬的前提下,在行動A與B之間選擇。在接收者做出行動前會收到給予者的信息,給予者知道每種選擇的報酬分布。給予者可以選擇傳達以下兩種信息中的一種:(1)你選擇行動A得到的報酬将多于行動B,或者(2)你選擇行動B得到的報酬将多于行動A。顯然第一個信息是正确的,第二個信息是錯誤的,但是,如果接收者相信了第二個信息,那麼給予者将得到更多的錢。作者想知道(1)那些人會傳遞錯誤信息,(2)接收者在多大程度上相信給予者。
接收者知道給予者的性别,因為紙上給予者的名字透露了這一信息。試驗中有85名男性給予者,其中47名(55%)為了得到更高的報酬而說謊。另有71名女性給予者,其中27名(38%)說了謊。男女差異的這17%是非常大的且在5%水平上統計性顯著。大部分的接收者都相信給予者的信息。76%的接收者采納給予者的建議,不同性别給予者所傳遞的信息被信任的概率是幾乎一樣的。
有懲罰威脅的腐敗交易。
目前,大量證據表明相較于男性,女性更傾向于是風險厭惡的。Jianakoplos和Bernasek (1998), Sunden和Surette (1998), Levin, Snyder,和Chapman (1988), Charness和Gneezy (2011)均支持這一觀點。如果腐敗行為有可能被揭露被懲罰,那麼男性與女性對風險的态度将影響他們的決策。這意味着女性的風險厭惡态度會成為一個潛在的幹擾因素。但對于社會來說,女性對風險越厭惡,越不會參與到腐敗交易中,這并不是一件壞事。在這一部分,我會考慮到會有懲罰的腐敗交易。但是,所引用的文獻中有兩種懲罰形式:一些文獻将懲罰設為外生的,還有一些文獻認為懲罰是内生的且由博弈中的一員決定。
外生懲罰的腐敗交易。
在Frank和Schulze (2000)的文獻中,參與者是觀看大學電影俱樂部組織電影的觀影者,這些參與者被要求相像這樣一個場景:一張屬于電影俱樂部的200馬克紙鈔掉進了排水管裡,參與者需要給水管工打電話把錢取出。他們需要負責的事情是打電話給水管工,給水管工付錢并且把200馬克減去水管工工錢的餘額交還給電影俱樂部。試驗規則說明十家公司每家公司的競标包括兩個部分:取回紙鈔的報酬和一旦簽訂雇傭合同,決策者可以從水管工取得的好處。
表三的第二列是取回紙鈔的價錢,第三列是給決策者的賄賂。表三的第一行,取回紙鈔所支付的報酬為20馬克,而賄賂金額為0,這種情況對電影俱樂部最有利。表三最後一行,取回紙鈔需支付200馬克,賄賂金額為144馬克,這對決策者最有利,可電影俱樂部拿不到任何錢。在這個研究中腐敗行為沒有被抓的風險。
Frank和Schulze (2000)沒有發現行賄傾向有明顯性别差異。Frank和Schulze (2003)在2000年的研究基礎上,探究受賄被揭發的風險如何影響受賄傾向。表三的最後一列是被揭發的可能性,賄賂金額越高,被揭發的可能性也越高。作者設計了兩組對照試驗,一組有被揭發的可能性,另一組沒有。如果腐敗分子被揭發,那他們将什麼也得不到。Frank和Schulze(2000)沒有涉及腐敗被揭發,此時無明顯性别差異。但是當腐敗行為存在被揭發的風險時,受賄率并沒有下降,改變的是賄賂金額,選擇最高賄賂金額的人員比例從29%降到了13%。當伴随高揭發率的時候,較少的人會選擇接受過高的賄賂金額。另外,研究還發現,在有揭發風險這組中,女性相較于男性更少腐敗。
内生懲罰腐敗交易。
Lambsdorff和Frank(2011)用腐敗博弈研究不同性别的行為差異,這次研究所用的最後通牒博弈是他們之前2010年研究中所用博弈的修訂版。此博弈包括一個公司(在論文中用商人代替)和一個官員。公司為自身利益向官員行賄。這個博弈假設公司一定行賄,所以其實是從官員開始選擇的。官員可以從以下行為中選擇一種:(1)舉報該公司,(2)受賄但是給另外其他公司好處而不是行賄公司,(3)受賄并且回報行賄公司以利益。無論官員是否回報行賄公司,一旦官員受賄,行賄公司即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子博弈最完美的結果是官員受賄但把好處給另外一個公司,行賄公司卻不采取任何行動。
考慮到腐敗行為帶給社會的損失,在這些案例中無論是公司還是官員舉報腐敗行為,會有一筆錢捐給無國界醫生組織。因此,在這裡腐敗并不是給社會帶來負外部性,而是阻止了積極的外部性。圖2描述了該博弈。每個方括号裡的第一個數代表官員的報酬,而第二數代表行賄公司的報酬。子博弈完美均衡由虛線表示。
試驗說明由像商人和公務員的錄音播報。試驗人員由兩個地區的人員組成,來着克勞斯塔爾工業大學的192人扮演公司的角色,來自帕紹大學的176名參與者扮演公務員。
為了得到子博弈的最優結果,在受賄後最常見的結果是,官員給另一個公司利益,而不是行賄公司。但是,最常見的另一種結果是,官員向有關部門舉報,這使得官員僅得到最低的報酬。
如果我們看不同性别官員如何選擇,會發現在受賄後,65%的女性官員選擇把利益給另
外一家公司,而不是行賄公司。男性中隻有49%會這樣做,用單邊費舍爾精确概率檢驗,差異在3%水平顯著。這反過來也說明,更多男性(27%)會采取互惠行為,而隻有5%的女性會這樣做,1%水平下差異顯著。舉報腐敗這種行為的性别差異不大,女性30%,男性24%。
如果官員受賄後給另外一家公司好處,更多的男性公司會選擇報複行為。在這種情況下,31%的男性公司會舉報官員,女性公司中隻有16%會這樣做,但這種差異用費舍爾精确檢驗不那麼顯著(在9%水平)。
與男性相比,女性更少選擇互惠。因此,如果最主要的問題是正外部性(用無國界醫生組織捐款衡量)是否能發生,那麼顯然地,女性比男性更容易讓正外部性發生。
Alatas等人(2009)用腐敗博弈觀察不同性别的行為差異,而這個博弈引用了Cameron等人的。此博弈是三人博弈,包括一個公司,一個官員還有一個公民。公司和官員的腐敗交易增加自身回報的同時給第三方,及公民造成傷害。公民作為受害者,可以懲罰公司和官員,不過要付出一些代價。實驗說明用錄音播放并包含賄賂和懲罰等字眼。
公司先選擇是否給官員行賄。如果公司不行賄,那麼博弈結束,博弈三方得到一系列的違約金(defaultpayments?)。如果公司決定行賄,那麼他要從有界區間中決定行賄金額。公司行賄後,官員決定是否受賄。如果官員受賄,那麼公司和官員的報酬增加賄賂金額的三倍,而公民報酬減少賄賂金額的7倍。所以,公民有權利選擇懲罰腐敗雙方。但是這個懲罰是有代價的,如果公民花P懲罰腐敗行為,那麼他的報酬會減少P,腐敗雙方的報酬會減少3P。子博弈的完美均衡,一個報酬最大化的公民會選擇不懲罰。正因如此,公司行賄,官員受賄。另外,公司會選擇最高金額的賄賂,因為這會最大化他自身的報酬。
唯一的不确定是公民會不會選擇有代價的懲罰。圖3是博弈圖。所有的報酬都是用試驗币代替。子博弈均衡用虛線标出。
這次研究對象人數衆多,來自墨爾本、雅加達、新德裡和新加坡的1326名參與者參加實驗。596(45%)是男性。表4是試驗中三個角色行為的性别差異的t檢驗。表4的A部分,把
所有人的數據放到一起分析可得,男性比女性更傾向于行賄,這差異在5%水平顯著。但是其他行為的顯著性别差異并沒有發現。若研究分類結果B-E,A部分的顯著差異是由澳大利亞樣本引起的。
在澳大利亞,大約92%的男性選擇行賄,而80%的女性選擇行賄,t檢驗差異顯著。另外,在澳大利亞,92%的男性官員受賄,80%的女性官員受賄,且檢驗差異顯著。最後,在澳大利亞,49%男性公民選擇懲罰,女性為63%。在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新加坡,三種角色行為的性别差異都沒有顯著差異。回歸分析證明了這些結論。
對社會角色影響的另一種思考方式是,觀察它如何影響不同國家同一性别的人們。對不同國家比較後發現,各國的男人們的行賄或受賄傾向沒有顯著差異。各國男人之間有差異的行為是懲罰。印度尼西亞男人懲罰率最高為77%,接下來是澳大利亞男人49%,然後是新加坡男人39%,印度男人最低為27%。印度尼西亞男人與澳大利亞男人有顯著差異,顯著差異同樣存在于澳大利亞男人與印度男人之間。
相比較下,四國女性在賄賂率,彙率金額和懲罰率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回歸結果表明澳大利亞女性行賄率比印度尼西亞和新加坡低17%且此差異在5%水平顯著。相似地,新加坡女性受賄率比澳大利亞高20%,比印度高15%,比印度尼西亞高13%,所有這些差異在10%顯著。
Waithima(2010)複制了Alatas等人(2009)的實驗,來自肯尼亞15所高校的1012名學生參與到其中。Waithima研究最大的不同是,在三人博弈中的每一參與者會注意另外兩名參與者的性别和種族劃分。這是因為Waithima感興趣的是不同種族的不同性别的人群對于參與腐敗是否有影響且有多大影響。Alatas等人(2009)研究表明新加坡、印尼和印度尼西亞的人群沒有顯著的性别差異,Waithima在肯尼亞也沒能找到顯著差異。
但我認為從這研究中能看出一個有趣的事情。表5顯示行賄與否,受賄與否和懲罰與否的決定。公司和官員必須串通在一起才能以損害公民的代價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因此,公司和官員是共犯,公民是受害者。表5明顯地反映了一個事實:當公司和官員都是男性時,行賄率遠高于公司和官員均為女性的情況。三方都為男性共有65組,其中77%行賄;公司和官員為男性,公民為女性的共有25組,其中72%選擇行賄,這兩種情況(公司和官員均為男性)的加權平均為76%。而三方都為女性共有14組,64%行賄;公司和官員為女性,公民為男性的共有14組,58%行賄,這兩種情況(公司和官員均為女性)的加權平均為61%。這個結果印證了Rivas(2011)的結論,對于組内成員均為女性的組合,腐敗率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會低很多。
Eckel和Grossman(1996)的文章本身并沒有建立腐敗模型,作者主要讨論男性和女性對懲罰的價格需求彈性是否有所不同。作者把Kahnemann,Knetsch和Thaler(1986)的獨裁者博弈進行修改用于研究該問題。Eckel和Grossman試驗的參與者被告知他們扮演獨裁者博弈中分配者這一角色。每一個分配者都被安排一個響應者。響應者有兩種類型:A和B。類型A的響應者是之前另一個獨裁者博弈的分配者,他把20美元分成兩份,18美元留給自己,2美元給響應者。類型B的響應者也是之前另一個獨裁者博弈的分配者,所不同的是,他把20美元平均分成兩份,每人都得到10美元。所以在之前的獨裁者博弈中,A類型響應者不公平,B類型響應者公平分配。
Eckel和Grossman獨裁者博弈中的分配者可以有如下選擇:第一,“相對較低損失”組,每個分配者可以選擇與類型A的響應者配對,這樣他均分12美元給自己和響應者;也可以選擇與類型B的響應者配對,這樣他均分10美元給自己和響應者。在“相對較低價格”這一組,分配者懲罰不公平者A的損失是1美元,因為若選擇不公平者他會得到6美元,而若選擇公平者他隻能得到5美元。第二,“相對較高損失”組,與第一組情況相似,不同的是若與公平者配對,分配者隻能得到4美元,而若與不公平者配對,分配者能得到6美元。這種情況下,分配者為懲罰不公平者的損失更高了.
Eckel和Grossman(1996)研究發現男性行為在這兩種情況中是一緻的,懲罰相對價格改變時,他們的行為并不改變。在“相對較低價格”組,39%的男性選擇懲罰類型A不公平者,而在“相對較高價格”組,41%的男性選擇這樣做。在這兩種情況下女性行為卻有很大的變化。當懲罰價格低時,64%的女性選擇懲罰不公平者A。但是,當在高懲罰價格組,隻有33%的女性會選擇懲罰。
這表示男性懲罰的價格需求彈性較低,女性的較高。但是,Eckel和Grossman(1996)的回歸分析表明,相較于男性,女性整體更傾向于懲罰不公平者。男性分配者選擇與不公平者均分12美元,而不是與公平者均分10或8美元的概率比女性分配者高出25%。
Eckel和Grossman(1996)引用Gilligan(1982)的研究表明,男性的公平更多是一個絕對标準:公平或者不公平。而女性的公平由什麼組成這依賴于背景和情況。這個論點與Alatas等人(2009)的觀點一緻,四個不同國家女性的行為比男性的行為變化大很多。Rivas(2011)和Waithima(2010)也贊同Eckel和Grossman的觀點,女性行為根據組内性别構成的變化而變化并且女性公司和官員的組合更少腐敗。
對于這部分文獻研究發現的讨論。
這一部分分别讨論了在有或沒有懲罰的情況下,不同性别人群參與腐敗行為的差異,還讨論了懲罰腐敗活動的性别差異。Rivas(2011)發現女性更少行賄,而Dreber和Johannesson(2008)發現女性比較少為了自身利益而欺騙另外的人。Lambsdorff和Frank(2011)表明女性不太會回報行賄者以過分的利益。
Schulze和Frank(2003)表明當存在懲罰可能性時,女性更加厭惡風險,所以不傾向于參與腐敗活動。但是,Rivas(2011)和Waithima(2010)的研究結果表明女性更少地參與腐敗是由于女性更加強調道德義務,尤其是在面對另一名女性時。Alatas等人(2009)隻在澳大利亞發現了懲罰的性别差異,在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新加坡沒發現這種差異。Waithima(2010)在肯尼亞也沒發現這種差異。這是有問題的,因為腐敗問題在發展中國家比在發達國家更為嚴重。表6為對這一節中問題的總結。
四、總結
近年來,腐敗問題及其給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吸引了學者和政策制定者的注意。由于腐敗行為具有複雜和隐蔽等特性,研究和測量腐敗面臨着巨大挑戰。傳統的學者傾向于用調查研究的方法研究人們對腐敗的态度。但是,實證研究的一個缺點是沒能解釋當人們面對真實
腐敗交易情況時如何行動。
決策試驗提供給大家另一種研究腐敗的方法。讓參與者置身于真實的腐敗交易場景中,這可以讓研究人員觀察到他們真實的行動而不僅僅是态度。當然,試驗也不是沒有缺點的。對腐敗試驗對突出的質疑就是外部有效性問題。試驗中簡單的決策模型在多大程度上能複制現實世界複雜的腐敗活動,實驗結果能很好地反映現實生活麼?這些問題都值得認真思考。
現在,試驗人員設計越來越精細的試驗來抓住現實的不同方面。有Boly和Armantier(2008)真實的現場試驗,還有Alatas, Cameron,Chaudhuri, Erkal和Gangadharan(2009)的模拟現場試驗,作者招募印度尼西亞公務員參與到腐敗試驗中,這個試驗曾用于Cameron(2009)的研究中。後來,Barr和Serra (2009),Paichayontvijit,Chaudhuri和Sbai (2010)表示,這些腐敗試驗并沒有捕捉到人們對不互惠的普遍感覺,作者讓我們了解到當參與者處于真實的腐敗活動中時,他們是如何行動的。
現在需要重新問一個問題,增加女性在政府和公共服務部門的參與率會導緻更低的腐敗麼?根據之前總結的文獻,回答是肯定的。在某一個層面上,一些研究沒發現明顯的性别差異。但還有一些文獻研究表明女性比起男性對社會更有利。對于女性更少參與腐敗活動的證據主要來自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并沒有找到明顯的性别差異,腐敗在這些國家在更頻繁發生。需要在發展中國家進行更多的試驗,因為大部分的實驗數據都是來自西方的、工業的和富裕的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腐敗交易中,很少有證據表明男性是利社會的。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我們應該支持增加女性在所有政府和官僚機構的參與率。最起碼這能在不讓任何問題變壞的前提下,促進性别平等。但我們需持謹慎樂觀态度,因為增加女性參與率會對減少腐敗有重要的二次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