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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紀說法 | 自覺拒絕公款旅遊

[發表時間]:2024-04-25 [浏覽次數]:

【案例簡述】

某縣一局長黃某主持召開辦公會議,提議并決定在五一勞動節期間,以機關工會春遊名義組織職工赴省外A地多個景點參觀旅遊。為規避監管,該局以到B地開展紅色教育名義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後該單位委托旅行社安排一行20餘人到A地多處景點遊玩,未實質開展紅色教育活動,相關費用在工會經費中列支。黃某受到黨内警告處分,其他參與者分别受到相應處理,并被責令退賠相關費用。

【案例解析】

  1.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公職人員“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基層工會組織會員春遊秋遊應當日往返,不得到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遊秋遊活動。”黃某等人的行為違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規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黨的廉潔紀律,應承擔黨紀責任,同時也構成職務違法。

  2.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黃某主持召開的辦公會議決定組織公款旅遊,構成集體違規,相關支持該決策的人員均違犯黨的組織紀律,應承擔相應黨紀責任。

  3.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也規定,“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讨、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均違犯黨紀,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啟示】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厲的懲戒機制,切實遏制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中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強調,要有效防治隐形變異現象,精準發現、從嚴處理借培訓考察、黨建活動等名義公款旅遊問題。黨員、幹部要學紀知紀明紀守紀,拒絕使用公款、套取公款或者安排下屬單位使用公款支付的“公款遊”,拒絕以培訓學習、考察調研等公務為名的“借殼遊”、借公務之機的“搭車遊”等隐形變異行為,從思想上和行動上自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審核:李岩

(來源:中财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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