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victor伟德官网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實施條例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修訂)
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适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進一步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發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的通知》(學位[1998]54号)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條例。
一、總 則
第一條 凡我校有權授予碩士學位并已有五屆以上畢業碩士研究生的學科、專業,并具備以下條件,經批準均可進行接受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工作:
㈠ 制定出該專業接受申請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包括學位課程與選修課程);
㈡ 提供考試科目的内容簡介、主要教材及參考書目;
㈢ 建立學位課程考試題庫;
㈣ 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标準的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暫行辦法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向同等學力人員授予碩士學位,要遵循堅持标準,保證質量的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工作中要堅決抵制不正之風。每年接受申請的人數,應适當控制,以保證校内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申請人資格審查
第四條 資格審查:
㈠ 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習成績合格。
㈡ 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後工作滿三年,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㈢ 申請人向我校提出學位申請,其所修外國語語種不得超出我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中規定的本專業外國語語種範圍;
㈣ 申請人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内,到研究生部(參加我校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學員可直接向所在系)領取《bevictor伟德官网碩士學位申請資格審表》和《bevictor伟德官网在職人員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工作單位審核情況登記表》,認真填寫後附正面免冠照片一張交回,同時提供:
⒈ 本人最後學曆、學位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⒉ 工作證、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⒊ 已在正式刊物發表或出版的一篇(部、項)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的原件和複印件(其中在報紙上發表的學術論文字數應在1,000字左右,複印件應包括報紙報頭、文章内容;在刊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字數應在2,500字以上,複印件應包括刊物封面、目錄和文章;專著及參編書籍複印件應包括封面、版權頁和與本人有關部分;課題類成果應包括課題原件複印件和主持人出具的證明材料。習題集、輔導材料、考試指南及股評等非學術性論文或著作不予認定)。
所有原件經研究生部審查後退還,複印件一律使用A4紙張。
⒋ 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申請的證明以及介紹申請人簡曆、學曆與學位狀況、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國語程度方面情況的材料(密封傳遞)。
第五條 申請人應按照規定交納申請手續費和資格審查費。
第六條 校研究生部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确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發給《bevictor伟德官网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卡》,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三、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七條 學校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㈠ 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㈡ 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⒈ 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必須參加學校規定的學位課程的考試,其考試科目、内容及評卷标準均應與我校相應專業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一緻。
⒉ 各專業學位課程考試均由研究生部于每年三月份、十月份組織兩次集中考試,每次考試每人限報三門,考試科目由各系在規定時間内報研究生部。考試的方式均采用閉卷筆試,以百分制記分,70分為及格;
⒊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必須參加并通過外國語課程、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合格證後,須将合格證複印件(限用A4紙)交所在系報研究生部。
⒋ 申請人員應按照規定交納考試報名費用。
⒌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内完成我校和國家組織的全部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方能進行學位論文水平認定。四年内未完成我校和國家組織的全部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㈢ 學位論文水平認定:
申請人應在通過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認定後一年内提交碩士學位論文,申請進行并完成學位論文答辯。
申請人通過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後,申請學位的專業所在院、系應将通過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認定人員名單報研究生部,申請進行學位論文水平認定。經批準後各院、系應即安排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進行開題和必要的指導,并對學位論文組織初審。初審通過,開始組織學位論文的印刷、評閱和答辯等工作。
申請人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需有兩位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以上職稱的專家推薦,填寫推薦人意見書;兩位推薦人必須了解申請人所提交論文的實際工作過程或曾指導其論文工作;推薦人之一必須是我校相應學科的碩士生導師,另一人應為校外相應學科的專家。
申請人的導師可以作為推薦人。
初審未通過,需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在規定的時間内,重新提交學位論文、申請答辯。學位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學位論文後半年内完成。
⒈ 學位論文的要求:
⑴ 申請人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應是本人在工作實踐中獨立完成的科研成果,能表明申請人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學位論文的選題要有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有一定的創見。
⑵ 申請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其他成果等,其中确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合作者的證明信,以及集體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⑶ 學位論文用規範的中文撰寫,一般在30,000字左右;同時還應有3000字左右的學位論文摘要,并附英文摘要。論文摘要是論文的縮寫,包括論文的框架、結構、主要觀點及結論。
⒉ 學位論文的評閱:
⑴ 申請專業所在院、系應從推薦人以外聘請三位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做為學位論文評閱人。學位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聘請的學位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得作為學位論文評閱人。
⑵ 學位論文在送交評閱時應由有關院、系負責,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⑶ 學位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對學位論文的要求,就學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緻的評閱,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明确說明可否組織論文答辯。三位學位論文評閱人的意見均認為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并同意組織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申請人方有資格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⒊ 學位論文答辯:
⑴ 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五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成員中至少應有兩位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可有兩位是該生學位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校外專家擔任,一般不應由學位論文評閱人擔任。推薦人和申請人的導師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組成審核表應由申請專業所在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審批,并填寫《答辯工作計劃表》報研究生部審核。
⑵ 申請專業所在院、系應提前公布學位論文答辯時間,公開舉行學位論文答辯,并注意吸收碩士研究生參加。
⑶ 答辯委員會應本着“堅持标準、保證質量、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答辯工作。
⑷ 為保證有充分的時間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各項程序,答辯會的時間,一般不應少于兩小時。答辯會議應有完全的記錄。答辯秘書應将規定的記錄項目填寫齊全,記錄要準确完整,由答辯秘書簽字。
⑸ 碩士學位論文的答辯程序 答辯會由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程序如下:
① 答辯秘書簡單介紹申請答辯人學習和科研情況(一般不超過10分鐘);
② 答辯人報告論文的選題意義、主要研究結論及創新觀點(一般不超過15分鐘);
③ 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問,答辯人進行答辯準備(一般不超過30分鐘);
④ 答辯人答辯,回答問題應簡潔明确,重點突出(一般不超過40分鐘);
⑤ 答辯會休會;
⑥ 答辯委員會舉行内部會議(一般不超過20分鐘);
答辯委員會内部會議主要議程:
• 宣讀論文評閱人對學位論文的評閱意見;
• 答辯委員會就是否通過申請答辯人的碩士學位論文和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讨論;
• 答辯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票由答辯秘書事前統一填寫申請人的姓名和答辯時間);
• 讨論并通過答辯決議書,答辯決議書必須經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⑦ 複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表決結果和答辯委員會決議(一般為5分鐘);
⑧ 論文答辯會結束。
⑹ 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答辯雖未通過,但答辯委員會作出“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決議,申請人可在半年後至一年内修改學位論文,提出申請,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四、學位授予
第八條 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議,并通過無記名投票(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時方為通過)決定是否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合格者授予相應學科碩士學位,并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五、其 他
第九條 在職人員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并獲得碩士學位,表明本人已達到相應學科、專業畢業碩士研究生的學術水平,不涉及學曆。
第十條 申請人若本次申請無效,再次向我校提出學位申請時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申請人不得在向我校提出學位申請的同時,用同一篇論文再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交納申請學位所必須的費用,申請學位所需的食宿費、往返旅費等均由申請人自理。
第十三條 本實施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學校所發有關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文件、規定自與本辦法執行之日起自行廢止。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