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全民安全隐患防範意識,提高市民識别、發現、化解安全隐患的能力和水平,營造全民參與、群防群治火災防控濃厚氛圍,消防部門從火災成因、日常工作等方面入手,研究制定了《火災風險隐患指南(試行)》,供廣大市民、社會單位參考借鑒。
一、三種行為風險隐患
(一)用火行為
1.卧床吸煙、酒後吸煙,随意丢棄煙頭。
2.打火機、火柴等點火器具随意放置,在陽光或高溫物體周邊長時間暴曬和熱輻射,小孩随意拿取點火玩耍。
3.室内點蠟燭、焚香、燒紙以及農村室外燒荒等使用明火行為。
4.燒炕取暖、點蚊香驅蚊等行為。
5.在禁止的區域、場所内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
6.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館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衆聚集場所營業期間動用明火施工作業。
7.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進行切割、焊接、防水施工等動火作業。
8.明火作業人員超過規定時間和範圍動用明火。
9.明火作業人員無證操作或違反操作規程。
(二)用電行為
1.選用和購買非正規廠家生産或沒有質量合格認證的插座、充電器、電線、電褥子、電動自行車、電暖氣、電爐子等電器産品。
2.除冰箱等必須通電的電器外,在人員長時間離開時未進行關機斷電,使其長時間通電過熱或發生故障;手機、充電寶等電子設備長時間充電或邊充電、邊使用的行為。
3.超過額定功率、超負荷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空調等大功率電器設備未單獨供電,電線未獨立敷設。
4.高溫燈具、大功率電器等用電設備安裝在可燃易燃物上或與可燃物距離過近。
5.電源插頭與電源插座接觸不實,固定插座松動;移動式插座老化或者串接、超負荷使用。
6.拆裝、改造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摩托車等電動車,擴大電容,增加續航裡程;在室内為電動車或其蓄電池充電,從室内拉“飛線”充電,将帶有蓄電池的電動車停放在建築内;使用不匹配或質量不合格的充電器為電動車或其蓄電池充電。
7.配電箱(櫃)、弱電井、強電井内強電與弱電線路交織一起,堆放易燃可燃雜物。
8.電線未做穿管保護直接穿過或敷設在易燃可燃物上以及爐竈、煙囪等高溫部位周邊;電氣線路老化、絕緣層破損出現漏電、短路、過熱等情況。
9.電氣線路亂接亂拉,以及使用麻花線、絞接方式連接或将不同型号、規格的電線連接等情況。
10.自行或聘請不具有專業資質人員維修、改造電氣線路、維修保養電器産品。
11.設有的UPS電源及蓄電池等備用電源更換不及時、保養檢測不到位,易發生短路等故障。
(三)用油用氣行為
1.液化石油氣罐存放在住人的房間、辦公室和人員稠密的公共場所。
2.超量儲存液化石油氣罐。
3.液化石油氣罐與其他火源同室布置。
4.液化石油氣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的場所。
5.液化石油氣罐總重量超過100公斤或鋼瓶總數超過30瓶的未設置獨立氣瓶間。
6.氣瓶間與廚房有連通的門、窗、洞口。
7.氣瓶間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未使用防爆型電器設備,開關安裝在室内。
8.燃氣管道明設時,距離熱源較近或敷設在竈具正上方。
9.擅自更改燃氣管道線路。
10.燃氣管線、連接軟管、竈具老化,生鏽,超出使用年限,未定期檢測維護。
二、三類場所風險隐患
(一)居住場所
1.在走廊、樓道、地下室等公共區域使用液化石油氣罐生火做飯。
2.生火做飯、燒水和使用微波爐期間無人看守,外出時未關火斷氣。
3.空調、電風扇、飲水機、電熱水器、照明燈具、電腦、插座等電氣設備超負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長時間通電、不斷電。
4.使用電驅蚊器、電熱毯、電熱器、“小太陽”等電器設備驅蚊、取暖;将衣物、鞋襪放置在電暖器、“小太陽”等取暖設備上或周邊烘烤。
5.電線、移動式插座在被褥上或周邊拉設、放置;電吹風、卷發棒、電熨鬥使用後未冷卻直接放在衣物、床面等可燃物上。
6.樓道、陽台、窗外、床鋪下堆積存放衣物、紙張、報刊、書籍等易燃可燃物品,以及存放汽油、煙花爆竹、大量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7.燃氣竈具、液化石油氣罐質量不合格及軟管、閥門等配件老化脫落引發氣體洩漏。
8.室内為電動車及其蓄電池充電,或将帶有蓄電池的電動車停放在室内。
9.集體宿舍内使用液化石油氣罐、電磁爐、電飯煲、微波爐、熱得快等生火做飯、熱飯、熱水。
10.出租房屋要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幹規定》和《村民宅基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導則(試行)》等法律規定,落實房東和租戶的安全責任,并以簽訂合同合約、承諾書、保證書等方式作出具體的明确。
(二)辦公場所
1.電腦、打印機、傳真機、掃描機、照明、網絡路由器、空調、空氣淨化器、微波爐、飲水機等電器設備超負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下班不斷電,長時間通電使用。
2.移動式插座長距離串接,插座負荷與所供電器設備功率不匹配。
3.使用電熱坐墊、“小太陽”、加熱器、加濕器、風扇等電器設備,增加場所用電負荷。
4.辦公用紙大量堆積存放,廢棄紙張随意丢棄。
5.人員工作崗位或辦公座位調整頻繁,電氣線路多次拉設、擠壓易出現絕緣層破損漏電,固定插座松動等情況。
6.紙張、報刊、書籍等易燃、可燃材料距離電氣設備較近或與之直接接觸。
(三)餐廳廚房
1.廚房油煙道、烤爐内油漬堆積過多,清洗不幹淨或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遇有做飯明火或高溫煙氣引發火災。
2.廚房做飯油鍋過熱,幹鍋、油質溢出鍋外等做飯操作不當;動火做飯期間人員離開。
3.蒸箱、烤箱、微波爐、攪拌機、絞肉機等大功率電器長時間運行或故障發熱等情況。
4.排風機、抽油煙機等電器設備油漬、灰塵附着,長時間高負荷使用,設備老化快易發生電氣故障。
5.冷庫、冷藏室内采用易燃材料作為保溫裝飾材料,電氣線路直接敷設或穿越保溫材料,且電氣線路常年通電運行,損耗較大,老化較快,故障率較高易引發火災。
6.燃氣控制閥門損壞漏氣,生火做飯結束後未及時關閉燃氣所有控制閥門。
7.超量儲存油料等易燃、可燃材料。
8.燃氣表間燃氣洩漏,遇明火發生爆炸;餐廳、食堂内電子顯示屏超負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長時間通電。
三、特定場所風險隐患
下列特定場所在存在上述三種行為和三類場所風險隐患的同時,還存在以下風險隐患。
(一)學校教育場所
1.教學樓、體育館、禮堂、遊泳館、俱樂部等學生活動場所内使用的音響、投影儀、空調、冬季輔助加熱器等電器設備超負荷使用、超年限使用,以及長時間通電,使用後未斷電。
2.實驗室、危化品倉庫等未按規定貯存實驗用劑,實驗用劑混存,相互反應起火爆炸;危化品庫房未采用防爆燈。
3.實驗時違反操作規程等行為。
4.圖書館内電氣線路、電子閱覽設備、固定插座、移動式插座等通電物品與書籍、報刊、雜志、書櫃等易燃可燃物品直接接觸或距離較近。
5.學生宿舍大量使用熱得快大功率電器等,學生卧床吸煙和在床上使用台燈、蠟燭看書等行為。
6.學生宿舍斷電後未關閉用電設備電源。
(二)文物古建
1.焚香、觐香、點蠟、長明燈區周邊堆放雜物,與其他區域未做有效隔離,或将焚香、觐香、點蠟、長明燈器具直接放置在可燃易燃物上。
2.文物建築被居民占用,在文物木質本體結構中,使用明火做飯的行為。
3.遊客或工作人員攜帶打火機、火柴、香煙進入古建内,煙頭、火柴梗未全部熄滅。
4.照明、展覽背景燈光長時間通電,超年限使用,未進行及時更換和檢查。
5.電氣線路未穿管保護,直接敷設在文物木質結構本體上。
6.文物修繕使用電氣焊、防水修護等明火作業行為。
7.文物建築内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和電爐等電加熱器具。
(三)醫療養老機構
1.醫療用電設備長時間通電或超負荷、超年限使用易發生電氣故障。
2.醫用易燃、易爆藥劑受到陽光輻射、周邊熱輻射發生自燃;醫用蓄電池故障或蓄電池充電故障現象。
3.高壓氧倉内電氣線路和設備未定期維護保養、出入人員未采取防靜電措施、日常設備消毒清洗管理不當等;供氧設備設施管理使用不當,供氧線路與電氣線路混敷等情況,易引發火災。
4.中草藥庫内的中草藥未定期檢查晾幹,易發潮、發熱引發自燃。
5.醫療實驗室、制藥室、供氧站内未按規定劑量貯存乙醇、甲醇、丙酮、苯等易燃化學試劑,實驗時違反操作規定等行為。
6.藥品未按照其化學性質、特點分類儲存,在日曬、高溫、遇潮、相互作用等情況下發生自燃、氧化放熱等情況。
7.病房區供病人使用的微波爐、熱水器長時間使用。
(四)商場市場
1.在經營區、庫房區設置員工宿舍或值班宿舍,俗稱 “三合一”現象。
2.設置的店鋪前店後庫,店鋪存貨間内使用電磁爐、熱水器、微波爐、咖啡機、電飯煲等電器;在存貨間内為電池充電;貨物擺放較多且與照明燈、内部敷設的電氣線路距離近或直接接觸。
3.兒童遊樂場、遊藝場場所内設置的使用蓄電池驅動的遊戲機、騎行(乘坐)玩具等娛樂設施,蓄電池短路、充電等故障情況直接引燃外部包裹或裝飾的可燃材料。
4.設置的培訓、早教等機構,房間采用泡沫、海綿等易燃材料裝飾,遇明火或房間内電氣故障極易引發火災。
5.冷庫、冷藏室内采用易燃材料作為保溫裝飾材料,電氣線路存在直接敷設或穿越保溫材料,且電氣線路常年運行,損耗較大,老化較快,故障率較高,極易引發火災。
6.節慶、店慶等活動期間的臨時裝飾物(氫氣球、易燃可燃物挂件、仿真聖誕樹等)直接布置在電氣線路、高溫電器設備等處,易引發火災。
7.外賣騎手在店鋪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商場内大量安裝廣告LED屏、霓虹燈和燈箱等,缺乏管理、年久失修易引發火災;在櫥窗和櫃台内安裝大量的照明燈具,私拉亂接電氣線路、違規使用插線闆、超負荷用電等,易引發火災。
(五)賓館飯店
1.布草間内堆放大量換洗被褥,床單、毛巾等易燃可燃生活用品,與照明燈具距離過近;保潔人員在布草間内吸煙、為手機充電、使用存放電飯煲、熱得快、熱水器、咖啡機等情況易引發火災。
2.洗衣房内洗衣機長時間高負荷運行,洗衣機供電線路上覆蓋或近距離接觸待洗被褥;高溫蒸洗的床單、被褥堆放時可能發生陰燃。
3.客人酒後卧床吸煙,手機、充電寶、遊戲機、電腦等電子産品長時間充電等情況易引發火災。
4.客房、走道的地毯、牆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飾,遇未滅煙頭、電氣線路故障易引發火災。
5.冷庫、冷藏室内采用易燃材料作為保溫裝飾材料,電氣線路存在直接敷設或穿越保溫材料,且電氣線路常年運行,損耗較大,老化較快,故障率較高易引發火災。
6.設置的會議廳,承辦會議、婚慶、公司年會等活動,增加用電設備,增大用電負荷,造成電氣線路高負荷過熱和故障引發火災。
(六)公共娛樂場所
1.燈光、音響等用電設備較多,功率較大,有的燈具表面溫度可達500℃--700℃,與幕布、背景等可燃材料靠近和接觸極易引發火災。
2.場所内包間、走道、牆壁、座椅采用泡沫、海綿、毛毯、木闆等易燃可燃材料裝飾,遇明火或電氣故障引發火災。
3.客人舉辦慶祝活動點蠟燭、采用特殊燈光易引燃周邊可燃物;節慶、店慶等活動期間的臨時裝飾物(氫氣球、易燃可燃物挂件、聖誕樹等)直接布置在電氣線路、高溫電器設備等處,易引發火災。
4.娛樂設施長時間通電運行,臨時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等行為,易引發火災。
5.空氣清新劑、殺蟲劑等儲存不當,在高溫作用下易發生爆炸。
6.物品庫房内超量存放高度酒、易燃可燃物品,因管理不當、電氣故障或貼近燈具高溫部位易引發火災。
(七)易燃易爆場所
1.未采用防爆型電器設備,違規設置移動照明燈具。
2.易産生靜電的生産設備和裝置未設置導除靜電設施。
3.攜帶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場所,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或粉塵未及時清理。
4.動火、設備檢修、臨時用電等作業管理不規範;進入的人、車、物未落實防靜電、防車輛高溫尾氣等措施或落實不到位。
5.未按操作規程改裝或修理,導緻機械火星、摩擦生熱、電火花和靜電放電産生明火。
6.易燃易爆物品未設置專用庫房、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未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進行分類、分項、分庫儲存。
(八)廠房庫房
1.廠房、庫房焊割作業時周邊易燃可燃物未清理,焊割設備故障、焊割易燃易爆設備或裝置等行為。
2.機械設施缺乏維護保養、供油系統故障導緻摩擦發熱;廠房内烘烤設備不嚴密、烘烤物距火源近、超過額度溫度運行等行為;廠房冷卻系統、壓力系統故障,新出高溫産品直接接觸易燃可燃材料。
3.人、車、物進入存有甲、乙類易燃易爆廠房、庫房時未做防靜電、車輛尾氣未做防護處理等情況,易因靜電産生火花、車輛尾氣火種或高溫煙氣引發火災爆炸。
4.廠房、庫房内生産原料、貨物未按照其化學性質、特點分類儲存,在日曬、高溫、遇潮等情況下發生自燃、氧化放熱等情況,或者相互反應引發火災。
5.專用冷庫内采用易燃材料作為保溫裝飾材料,電氣線路直接敷設或穿越保溫材料,且電氣線路常年運行,損耗較大,老化較快,故障率較高,極易引發火災。
6.廠房、庫房内電瓶鏟車、裝卸車停放和充電。
7.庫房内堆放物品與照明燈具之間距離較近。
(九)施工現場
1.切割、焊接、防水施工等明火作業未清理作業點及其周邊和下方易燃、可燃雜物,未封堵周邊孔洞。
2.鋼筋、闆材切割、加工、壓縮等作業未清理作業點及其周邊易燃、可燃雜物。
3.動火、動焊與鋪設保溫材料等交叉作業。
4.乙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未設置專庫存放,未單獨分類存儲,因存儲環境發生化學反應引發火災。
5.物料堆場遇外來火源或人員吸煙等遺留火種引發火災。
6.在施建築内違規設置庫房存放易燃、可燃材料,施工現場調配油漆、稀料等行為。
7.民工宿舍使用“小太陽”、電暖氣、電磁爐等電器設備取暖、做飯以及烘幹衣物;手機、充電寶等電器産品無人看管充電或放置在被褥上充電;未使用安全電壓,電氣線路未穿管保護。
(十)垃圾和廢品回收場所
1.辦公,住宿,垃圾、廢品加工分類、處理、貯存等在同一建築或空間内,“人貨混居”,俗稱“三合一”現象。
2.使用液化石油氣、電磁爐、碳烤火爐、廢舊可燃材料等生活做飯、取暖。
3.以焚燒的方式處理垃圾、廢品等行為。
4.收集的燃放後煙花爆竹等垃圾可能未完全熄滅,存在複燃等情況。
5.可燃易燃垃圾、廢品長期大量堆積通風不暢發生陰燃;廢品中夾雜的打火機、蓄電池等物品高溫輻射、自身故障引發火災。
6.使用明火燒毀電線塑料絕緣層、電器設備獲取金屬導線、物質,以及使用乙炔、氧氣進行廢品切割等加工、處理的行為。
7.電氣線路亂接亂拉,未做穿管保護,直接穿越、搭設在易燃可燃廢品堆垛上或距離堆垛過近。
8.照明燈具較多且長期使用,距離廢品距離過近;室外電氣線路風吹日曬、碾壓、老鼠啃咬破損漏電、短路故障;露天廢品堆垛遇煙頭、焊渣等外來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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